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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专栏 | 关于员工加班的那些事

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21 作者:云南人才网|云南招聘网|云南省人才网ynrczp.cn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某电子厂管理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补发3年期间周六上午的加班费。该职工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前6个月的工资条和已离职同事的证言。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条未显示加班工资,同事证明每周六上午企业都安排办公室管理人员上半天班。在审理中,企业确认了劳动关系以及合同期内支付的月工资额,关于加班事实,企业承认周六偶尔有加班,但并非申诉人所说每个周六都安排上班。并且该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工资比一般人都高,该工资额中已包含其偶尔加班时的加班费,因此不应再支付加班费。另外该对加班费的申诉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企业未能在仲裁委限定的期限内提交该职工的考勤表和工资表。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支付2年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

 

律师意见


1、关于加班事实谁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职工要求支付加班费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项目、金额等。


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据此规定,该职工的仲裁请求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3、企业如何规范职工加班、降低风险?


采用多种工时制,正常考勤,保存考勤记录,签订补充协议,注意立法动向。特别是要从根本上调整企业的工资结构,奖金可以不发,但支付加班工资将是一种常态,这是法定义务,必须支付,勿需讨论,没法回避。


此外,应注意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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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静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业部专职律师,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2020年1月,被中共青岛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自执业以来,长期从事劳资纠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近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自2010年起参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事务的处理,现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了青岛玛钢元件厂、青岛振宇实业公司、青岛助剂厂、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又又玩具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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