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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

来源:法律火锅 时间:2022-11-21 作者:云南人才网|云南招聘网|云南省人才网ynrczp.c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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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的内涵


倾斜保护顾名思义就是保护弱者,当所有人都在追求社会利益时,社会将站在有利于弱者的角度分配社会利益从而实现实质公平。倾斜保护原则是为弥补劳动法其他原则的不足而产生的,是为了纠正某些不公正的特定事实和关系而存在的。《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就是以保护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主,并以此作为《劳动法》立法依据,有重点性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维持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关系,并在保护劳动者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倾斜保护原则”主要通过立法来倾斜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制定的初衷就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对待的。通过立法对社会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调节,改变不平衡关系。正如《劳动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立法方面利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利益的分配平衡。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仍然要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将“倾斜保护原则”的功能完全发挥出来;在立法利益分配方面,虽然这一原则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仍会给劳动者留有一定意思自治的空间,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同时,给予劳动者以自主权,劳动者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利用自身的努力来得到相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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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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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对劳动者之所以进行倾斜保护,是因为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自由”之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要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中完成,用人单位将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自由;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属于用人单位,劳动的具体内容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只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三是劳动取得的收益不归于劳动者,而是归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酬劳由用人单位给予。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雇佣劳动的属性决定了其形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实践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作为交换,劳动力交易和一般的经济交易在本质上没有不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这样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对等的主体地位。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是不能够实现劳动力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除了市场,还必须依靠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国家可以通过倾斜立法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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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力本身的弱点 

劳动力和普通的商品不同,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密不可分,它决定于劳动者自己的身体情况。一方面,出卖劳动力的过程是劳动者生命损耗的过程;另一方面,因为劳动力的特殊性,它不会因为劳动者没有及时使用劳动力,之后就能使用双倍的劳动力,相反,劳动力是不能够储存的,如果长时间不使用劳动力,还会导致对之前的工作变得生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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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力是劳动者唯一的生活来源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说“劳动力所有者除了劳动力商品以外,一无所有,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现存的生活资料,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除了依靠出卖劳动力获得经济来源之外,没有其它任何的经济来源,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将会受制于用人单位。倾斜保护原则的确定是由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该原则不仅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正义这个崇高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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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只能够实现形式公平,只依靠市场是不能实现实质公平的,必须要有国家的干预。劳动法的法律理念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大众利益的实现要求实现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的实现要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在劳动法领域即为适度的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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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立法层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除了劳动法第一条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之外,还有诸多的强制性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基准法中为劳动者设计的若干强制性规定。在立法上倾斜保护劳动者已经是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


倾斜保护只能限定在立法环节上,司法和执法上不存在倾斜保护的情形,司法和执法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倾斜立法代表着立法者在立法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根据市场的规律,劳动者将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的基本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但是立法者只能给予劳动者最基本“生存权”的保障,除此之外还有劳动者的发展权需要保障。并且不能因此排斥民法契约关系的“意思自治”。


强弱是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体现出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显然是弱者。不同的劳动者相比,也有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对于不同的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度”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倾斜保护弱者是在倾斜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基础上,对一些特殊的劳动者予以更多的照顾,比如在对待未成年劳动者和成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等方面都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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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的实施和贯彻


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条文中处处体现了倾斜保护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倾斜保护的相关规定有的能够落到实处确切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的规定却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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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中设计的规则大多都体现了倾斜保护原则,例如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拟定规章的制度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但是有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倾斜保护原则的“度”没有拿捏妥当,例如劳动合同解除的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从中能够看出立法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态度差别很大,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几乎是没有限制的,而用人单位只能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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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基准法领域的适用 

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工作环境息息相关,如果对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不加以限制,那么用人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会用最低的成本打造工作环境。立法者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制定了一系列的基准法,基准法中规定了劳动条件、工资等最低标准,并且基准法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基准法领域表现为基准法定,为了实现这个最低标准,必须加强监管,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监管不严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依然成为漏网之鱼,他们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待遇等不符合基准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基准法主要包含如下四个方面:


1.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规定

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是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劳动者休息权被无故侵犯常见于报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过劳死”现象层出不穷,休息权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重视。实践中,各种显性和隐性加班的现象仍然存在,互联网公司的“996福报理论”和“007”现象并不罕见,许多劳动者并没有实际享受到休息权,除了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外,监管不严也是疯狂加班现象的导火索,这样将会导致倾斜保护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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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工资的规定

最低工资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问题,是通过立法确定的标准。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目前国内的最低工资并不是统一的,而是由地方根据当地的情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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